礦產資源規劃,是國家或地區為保障礦產資源可持續供應、優化資源開發利用布局、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而制定的戰略性、指導性文件。它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,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、開發利用與保護活動的重要依據。
一、 核心目標與原則
礦產資源規劃的核心目標在于實現礦產資源的保護、勘查、開發與利用在時間、空間和結構上的科學統籌。其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:
- 保障安全與可持續發展:確保國家經濟安全所需的戰略性礦產供應,同時兼顧代際公平,實現資源的永續利用。
- 節約集約與高效利用:推動礦產資源綜合勘查、綜合評價、綜合開發和綜合利用,提高資源回收率和利用率。
- 生態優先與綠色開發:將生態環境保護置于優先位置,嚴格劃定保護區域,推動綠色礦山建設,最大限度減少礦業活動對環境的擾動。
- 市場配置與政府調控相結合: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,同時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和規劃引導。
- 統籌協調與空間管控: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、國土空間規劃、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,明確勘查開采的禁止、限制和重點區域。
二、 主要規劃類型與層級
我國的礦產資源規劃體系通常分為:
- 國家級規劃:著眼于全國范圍,確定戰略性礦產目錄、宏觀布局、總量調控、重大政策導向和跨省區協調。
- 省級規劃:落實國家規劃要求,結合本省資源稟賦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,劃定重點勘查區、開采區、儲備區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區域。
- 市縣級規劃:更具操作性,具體落實勘查開采區塊、礦山生態修復安排等,是礦業權設置和審批的直接依據。
還包括針對特定區域(如重要成礦區帶)或特定礦種(如煤炭、稀土)的專項規劃。
三、 關鍵內容與作用
一份完整的礦產資源規劃通常涵蓋以下關鍵內容:
- 現狀與形勢分析:評估資源潛力、開發利用現狀、存在問題及未來需求。
- 指導方針與目標:設定規劃期內資源保障、開發利用效率、礦山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量化或定性目標。
- 勘查開發總體布局:劃分并管理重點勘查區、重點開采區、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(如自然保護區核心區、重要飲用水源地等)。這是規劃的核心管控手段。
- 結構調整與轉型升級:優化礦業規模結構、產品結構和技術結構,推動產業集約化、規模化、綠色化發展。
- 節約集約與綜合利用:明確共伴生礦、低品位礦、尾礦等利用要求和標準。
-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:提出歷史遺留礦山和新設礦山的生態修復要求與任務。
- 保障措施:包括法律法規、經濟政策、科技創新、監督監測等實施手段。
其根本作用在于“定格局、明規矩、促發展”:通過空間約束引導礦業活動有序分布,通過準入條件規范開發行為,最終目標是促進礦產資源領域的高質量發展,支撐經濟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。
四、 與“資源”的關系
“資源”在這里具有雙重含義:
- 規劃的對象:即地下的礦產資源本身,是規劃的客體和物質基礎。規劃的一切安排都圍繞如何科學管理這一寶貴自然資源展開。
- 規劃的目的:規劃的終極目標是實現礦產資源的安全、高效、可持續供給,使之成為保障國家發展和安全的戰略性資源保障。
因此,礦產資源規劃本質上是關于如何管理、配置和利用礦產資源這一特殊自然資源的頂層設計與行動藍圖,是連接資源現狀與未來資源安全保障的橋梁。